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把握历史主动,在新征程上继续把改革推向前进
从72次中央深改委(领导小组)会议读懂习近平的改革之道

债务人去世,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的子女追讨债务?

发布时间:2023-11-0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讨债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很多讨债路上的债权人,尤其是债务人已经死亡的,债权人要想实现债权更是难上加难。那么,债务人去世,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的子女追讨债务? 近日,张某就遇到这样头疼的问题……

  案情简介:

  张某父亲于2011年借给刘某父亲1.5万元,当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3分,还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刘某父亲一直没有偿还。2019年,刘某父亲去世,张某父亲只好到债务人家中向其儿子刘某讨要,刘某称“父债子不还”,拒不偿还欠款。张某父亲一直索要未果,后于2021年去世。现张某、张某母亲、张某弟弟一纸诉状将债务人的儿子刘某告到柳河县人民法院孤山子法庭,要求其在父亲遗产(债务人名下的房屋)范围内偿还张某父亲借出的此笔债务。

  收到诉讼材料后,调解员立即与刘某进行电话沟通,经沟通了解到,刘某父亲与母亲在他三岁时(1990年)离异,后于1995年自建的农村四间平房,共有人为父子两人。父亲于2019年去世,因爷爷、奶奶先于父亲去世,故父亲名下的此房屋由刘某依法继承。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法庭进行调解。

  调解员耐心地向刘某解释了原告张某、张某母亲、弟弟有权要求其在继承他父亲留下的遗产(房屋)的范围内偿还该笔欠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后,刘某表示同意替父亲偿还这笔借款,但自己家庭条件实在困难,要求对方利息别要了,自己分期三年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见刘某这边搞定了,调解员马上做张某等人的工作,告知张某在遗产范围内合理要求还款,加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分期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张某等人自愿放弃利息。

  至此,一场历经十多年的债务纠纷就此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陈艳杰)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